关于对未按时参加2023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进行催检的通知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、各社会组织: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社会组织“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,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,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,接受年度检查”。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印发了《关于开展2023年度县级社会组织检查工作的通知》,并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和社会组织微信群等平台发布,要求社会组织于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检查。截至11月30日,仍有29家社会团体、134家民办非企业单位(详见附件)未按规定进行网上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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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标编号 | - | 所属地区 | 江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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